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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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新月 即覃林新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