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時十七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為警查獲後至採尿期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及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本應適用之法律規定)。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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