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 余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德 間確認工程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未陳報提起本件所得之客觀利益,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