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敏龍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洪若純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敏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敏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運輸第三、四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走私罪等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4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邱敏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原審所處刑期非短,可認被告有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虞,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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