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查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裁定命債務人預繳郵務、拍賣、出資額鑑定及管理人報酬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4,060元,其中預繳出資額鑑定費用為6,000元。茲因本件出資額鑑定費用經與得鑑定之機關確認後為25,000元,扣除已繳納之6,000元,尚應補繳19,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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