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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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彭麗鎔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