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淑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叁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收期日最高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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