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憲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憲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憲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郭憲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1、編號3至6、8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7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8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加計如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有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計算式:8年4月+3年8月=12年)等,再衡以本件除編號1、2所示之罪質類似均係戕害自身身體健康外,其餘罪質均迥異,侵害法益亦有不同,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15時40│105年6月22日凌晨5│105年9月間某日至│97年間至105年6月22│││分為警採尿前某時│時許│106年3月20日17時許│日中午12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新竹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02號│偵字第1002號│字第3193號、106年│字第3421號等│││││度毒偵字第959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6年度訴字第406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106年8月17日│106年8月22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6年度訴字第406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新竹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2號(附表編│字第2083號(附表編│字第5340號(附表編│字第2729號(附表編│││號1-7裁定應執行8年│號1-7裁定應執行8年│號1-7裁定應執行8年│號1-7裁定應執行8年│││4月)│4月)│4月)│4月)│││新竹監獄│新竹監獄│新竹監獄│新竹監獄│││自108年11月18日至│自108年11月18日至│自108年11月18日至│自108年11月18日至│││117年1月15日│117年1月15日│117年1月15日│117年1月15日│││*羈押62日│*羈押62日│*羈押62日│*羈押62日││││││*併科罰金自120年9││││││月16日至120年11月││││││4日│└────────┴─────────┴─────────┴─────────┴─────────┘┌────────┬─────────┬─────────┬─────────┬─────────┐│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中午12│105年10月2日晚上11│105年10月2日晚上11│105年11月15日晚上│││時25分許│時27分許│時27分許│9時5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21號等│字第4138號│字第4138號│字第5259號等│├───┬────┼─────────┼─────────┼─────────┼─────────┤││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106年度交訴字第64│106年度交訴字第64│106年度訴字第438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7年2月7日│├───┼────┼─────────┼─────────┼─────────┼─────────┤││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106年度交訴字第64│106年度交訴字第64│106年度訴字第438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29號(附表編│字第5338號(附表編│字第5339號(附表編│字第2305號│││號1-7裁定應執行8年│號1-7裁定應執行8年│號1-7裁定應執行8年│新竹監獄│││4月)│4月)│4月)│自117年1月16日至│││新竹監獄│新竹監獄│新竹監獄│120年9月15日│││自108年11月18日至│自108年11月18日至│自108年11月18日至││││117年1月15日│117年1月15日│117年1月15日││││*羈押62日│*羈押62日│*羈押62日││││*併科罰金自120年9││││││月16日至1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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