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維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累計42,656元正未給付,其中40,466元為消費款;99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