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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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元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胡元暟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胡元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簽發押票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檢察官移送執行觀察、勒戒,執行起算日為113年12月18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助字第00004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其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裁定如
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李俊彬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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