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棋楠 (即 陳鵠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棋祥 (即陳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麗雲 (即陳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陳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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