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彤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紘愷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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