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 葉信義 被告 林子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登記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限制閱覽卷內資料),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於民事答辯狀所載之地址,應係被告任職公司之地址,此有被告名片影本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5頁),且臺北市中山區之地址,亦非本院所管轄,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