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原告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步湧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原第一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