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卓閔策 被告 陳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