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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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0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106年度審易字第3058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勝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058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