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81號原告 黃祝君 即圓展工程行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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