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邱明雄 特別代理人 許淑芬 送達代收人 李雅環 彰化縣○○市○○路○段○○○巷○○號被告 黃萬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