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張雪華 被告 尤宏仁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1224號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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