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4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