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君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