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7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7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8日上午11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
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約定條款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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