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嚴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雅慧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兩造剩餘財產之二分之一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詞,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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