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柯義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利息之收取最高以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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