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92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怡蒨 債務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