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聲請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相對人 林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本票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者,該改寫自不生效力。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末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仍應於票載發票日後提示,始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二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民國(下同)「108年7月31日」,經改寫為「109年7月31日」,然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依前開說明,此改寫不生效力;又改寫前之到期日,係早於發票日108年11月20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聲請人表示提示日為109年7月31日,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付款提示於法有合,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一:110年度司票字第0035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新臺幣)001108年11月20日30,000元13,000元109年2月28日CH574802002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3月31日CH574803003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4月30日CH574804004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5月31日CH574805005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6月30日CH574806006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8月31日CH574808007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9月30日CH574809008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10月31日CH574810009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11月30日CH574811010108年11月20日30,000元30,000元109年12月31日CH574812011108年11月20日20,000元20,000元110年1月31日CH574813附表二:110年度司票字第0035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8年11月20日30,000元原記載108年7月31日(雖經改寫為109年7月31日,惟因改寫處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109年7月31日CH57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