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74號聲請人 蕭琳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允傑 聲請人 郭修齊
郭聿翔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豐誌
蕭員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蕭琳恩之印鑑證明,及另一法定代理人 陳盈穎 同意其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聲請人蕭允傑、蕭琳恩於聲請狀之簽名或用印(需與印證證明用印相同),俾明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聲請人郭修齊、郭聿翔之法定代理人郭豐誌於聲請狀上之簽名或用印(與印鑑證明用印相同)、及印鑑證明,俾明其與蕭員圓共同代理郭修齊、郭聿翔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四、聲請人蕭琳恩之法定代理人陳盈穎、聲請人郭修齊、郭聿翔之法定代理人郭豐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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