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明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頭家大優貸暨頭家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其約定條款,核其約定條款內容並無利率之填載,尚無從推知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93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