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珀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珀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梁珀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