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洪壽福 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洪壽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2年11月20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福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