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 吳蕙如 代理人 沈培錚 律師被告 黃葆珍 選任辯護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 劉瓊梅 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自訴人自訴被告黃葆珍犯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與被告黃葆珍和被告劉瓊梅共同犯有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等告訴乃論罪部份,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