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慧倫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瑋間 因106年訴字第27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