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80號聲請人 陳姿慧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