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9,
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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