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32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之公司最新事項變更登記卡。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