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蕭智元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24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
且會面對刑責,無逃亡或再犯之虞,雙親年邁,母親患病,家庭經濟拮据,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所涉該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被告又有持槍當街射擊之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羈押,並於97年12月31日判處罪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6年在案。被告所涉既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危害治安情節重大,案發現場又另扣得由不詳之人遺留之未擊發子彈,為免治安再遭破壞,被告仍有羈押必要,其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其次,本院羈押被告所依法條已如上述,並非同條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規定;再者,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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