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洪立昶 被告 黃瑞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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