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力瑋澤 原告匯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偉均有限公司、 蔡漢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