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龍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萬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