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忠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31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0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余忠頴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代理「絕對武力Online」線上遊戲(下稱CSO遊戲)之玩家。其明知遊戲橘子公司不允許玩家在CSO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增加遊戲人物角色之能力及虛擬寶物、貨幣,且CSO遊戲之玩家非使用以遊戲點數所購買之「投票強制踢除券」,不得將觀戰者踢出遊戲室,竟為避免觀戰者向遊戲橘子公司檢舉其於CSO遊戲中使用外掛程式,遂基於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5日20時23分許前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以其父親 余志欽 名義申裝之網際網路後,再以「我好想你好想你」之遊戲角色名稱登入CSO遊戲,並於同日20時23分許,使用「CsoSmart」外掛程式將遊戲角色名稱為「是有多笨需要掛」之玩家即告訴人 李仁豪 踢出遊戲室,使告訴人無法於該回合對戰中觀戰,且須待該回合對戰結束後才能再進入該遊戲室,致生損害告訴人對其申請之上開遊戲角色之管理、使用及觀戰權。嗣因告訴人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60條之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60條之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項,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07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