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益清
詹凱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益清、詹凱程(下稱李益清等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6年8月23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尋獲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現其上懸掛亦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並於車內查獲不明白色晶體1包,再經採集車內指紋,經比對與被告李益清右食指指紋相符,及採證車內檳榔汁,發現與被告詹凱程相符之男性DNA-STR型別。而上開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07年2月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347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38頁)附卷足證。又本案查獲後,經被告李益清等二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上開扣案之毒品為渠等所有,亦不知上開扣案物所有人為何人,且上開扣案物品經施以氫丙烯酸酯法採證,未採獲足資比對的指紋跡證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勘查報告(見警卷第19頁至第21頁)在卷可憑。
是上開扣案之毒品未能查獲持有人,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撿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9號對被告李益清等二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顯然該扣案毒品究係被告李益清等二人或另外他人所有,無從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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