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9號聲請人 徐基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奕工程顧問有限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40,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