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14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法定代理人 朱錦屏 代理人 姜慧萍 相對人 梁雪花 即 陳修學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碧青 即陳修學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修學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修學之債權人,執有債權憑證為證,被繼承人陳修學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4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以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修學於110年1月4日死亡,其配偶即相對人梁雪花及長女即相對人陳碧青未辦理拋棄繼承,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修學之債權人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4430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民事庭查詢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相對人梁雪花及陳碧青既為被繼承人陳修學之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