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債權人 江幼玲 債務人欣隆牙醫診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欣隆牙醫診所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
二、債務人欣隆牙醫診所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