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告締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美珊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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