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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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
原告 林育薰
被告 陳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知被告於111年8月日入監,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11年9月15日前提出答辯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