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1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鄭炎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56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