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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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乙○○、甲○○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關於原告乙○○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零壹佰捌拾元折合銀
元壹佰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參元。
㈡關於原告甲○○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零壹佰捌拾元折合銀
元壹佰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