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吳天明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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