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補字第5號

原告 黃仟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巧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楊巧馨之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前項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說明: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楊巧馨」,未記載其

住所或居所,而本院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查詢戶役政系統,查無資料。是本件起訴對象不明,亦

無從送達訴訟文書,起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